20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相關人士或有關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有關受監護宣告者所為的法律行為,下列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A) 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B)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C) 事先得到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D)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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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519), C(546), D(3026), E(0) #246308

詳解 (共 10 筆)

#655546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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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61
ABC => 指的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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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863

★受輔助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時,具有行為能力。  受輔助人和受監護人 是不同的!所以A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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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53
我國民法乃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
(共 5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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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362

A錯是因為身心障礙之受監護人無法理解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且監護之宣告者代理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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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634
小於七歲跟受監護宣告一樣!沒有行為能力,...
(共 1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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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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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06
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故C選項不可能,本身無法有行為能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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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77
不知A"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為何不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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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182
請高手解釋 ㄒ.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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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883

ABC選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7~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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