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人民選出公職人員代表民眾作各種政治決策,選出的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做得好不好,直接影響政府施政的品質,為了避免政治權力長期受某些人把持,因此,在某些公職人員的選舉有「連選得連任一次」(現為連選得連任一屆)的限制,請問下列何種公職人員不受此限制?
(A)縣市議員
(B)總統及副總統
(C)直轄市市長
(D)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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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82), B(185), C(110), D(89), E(0) #159428
統計: A(8682), B(185), C(110), D(89), E(0) #159428
詳解 (共 5 筆)
#118271
凡是民意代表 ,例如:立法委員 ,縣市議員 ,都是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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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962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
第 3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除了總統及副總統在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還是 "連選得連任一次" 之外,
現在的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在修正後的地方制度法裡面,
原本的 "連選得連任一次" 規定改稱為 "連選得連任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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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20
包含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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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935
縣市議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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