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何謂不法管理?
(A)以不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B)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C)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管理
(D)明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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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611), C(144), D(4295), E(0) #167702

詳解 (共 7 筆)

#228233

無法律義務管理他人之事:

一,為他人:(一)適法的無因管理(不違反被管理人意思)

      (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違反被管理人意思)

 

二,為自己:(一)不法管理明知故意)--侵權行為

      (二)誤信管理(過失)----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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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049

Q:何謂不法管理? 

A:行為人明知該事務為他人之事務,但仍為自己之利益處理該事務。
舉例:甲明知時值40萬賓士為乙所有,仍加以鈑金,費用支出6萬元,後以60萬元出售給丙。
上述案例,乙如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向甲僅可求償40萬,造成甲獲利20萬元,不妥!故併入無因管理規則時,乙可向甲求償60萬元,甲只能向乙求償6萬元,以避免甲任意將他人財產加工而獲利
 
民法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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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05

學者鄭玉波根據是否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客觀要件是管理他人事務及無法律上的義務。)將無因管理分為無因管理和準無因管理(亦稱不真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完全具備無因管理的主客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只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而不具備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準無因管理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不法管理、誤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包括三種類型:(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1、誤信管理。誤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管理。產生誤信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因本人的過失,或因管理人與本人雙方均有過失或均無過失,使管理人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在現存利益限度內返還不當得利。因管理人的過失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利益,並不以請求返還時現存利益為限,管理人與本人亦可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於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自己之事務為他人之事務,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誤信,將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務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會與他人產生法律關係。但管理人將所管理的事務進行處分時,亦可能產生不當得利或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如管理人張某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誤認為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進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將自己的車,誤認為是譚某的,將車歸還給譚某。前者張某與李某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後者王某與譚某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幻想管理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只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或錯誤等規定解決有關事項。

看了都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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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19
33 所謂不法管理是指: (A)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他人之利益管理 (B)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C)明知為自己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 (D)明知為自己事務,而為他人之利益管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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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328
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共 3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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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226
(A)以不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X;若為他人[無私],則為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以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則為適法的無因管理。若為自己[有私],則為不法管理,不論利不利於本人)
(B)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X;若為他人[無私],則為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則為適法的無因管理。若為自己[有私],則為不法管理,不論違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C)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管理(X;誤信管理)
(D)明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O;為自己[有私],則為不法管理)

民法 第 172 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 第 176 條(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民法 第 177 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民法 第 174 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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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380
(A) 以不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不適法之無因管理(無因管理)
(B) 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不適法之無因管理(無因管理)
(C) 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管理→誤信管理(不是無因管理)
(D) 明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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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151
未解鎖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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