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你逮捕搶奪現行犯甲帶回派出所詢問時,其供稱係受乙之教唆而行搶,並由乙負責開車接應逃逸,你乃
依甲之供述於次日循線查獲乙及其車輛,此時你得對乙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A)逕行逮捕
(B)逕行拘提
(C)逕行傳喚
(D)逕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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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1539), C(201), D(6), E(0) #820893
統計: A(491), B(1539), C(201), D(6), E(0) #820893
詳解 (共 9 筆)
#462640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8-1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緊急拘提)
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II.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I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1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76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事由、逕行拘提)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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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528
經通緝之後的才可以逕行逮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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