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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D)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勞工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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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2F
Mini Chu 高三下 (2015/05/22)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3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1/02)
勞資爭議處理法-8附則

65條(勞工權益基金之設置及其基金來源)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4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1/02)
勞資爭議處理法-5爭議行為

第53條(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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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