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立法委員下列那一項行為不在憲法第73條之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內?
(A)舉辦公聽會
(B)政黨之黨團協商行為
(C)於質詢時以標語表達意見
(D)蓄意之肢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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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33), C(155), D(13433), E(0) #329469

詳解 (共 10 筆)

#299731
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使豁免於各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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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7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01 日
解 釋 文: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院內所為之言論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界定,舉凡在院會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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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12
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界定,舉凡在院會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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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33
公廳會...可是如果再立法院以外舉行公聽會呢?一樣是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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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152

院內記者會也沒有言論免責權<<<<其他題目有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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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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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18
考選部的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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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608
4F 理論上不免責,基本上指院內,但仍未看到這選項的題目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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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9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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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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