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之規定,何種規模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A)3 班以上學校
(B)6 班以上學校
(C)12 班以上學校
(D)所有學校均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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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6), C(412), D(178), E(0) #529460

詳解 (共 2 筆)

#926083
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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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525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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