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如何解決?
(A)由行政院院長裁決之
(B)由立法院審查之
(C)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D)由監察委員組成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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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2345), C(12264), D(157), E(0) #1332400
統計: A(356), B(2345), C(12264), D(157), E(0) #1332400
詳解 (共 2 筆)
#1439546
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
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
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
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
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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