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之意旨?
(A)單一選區與政黨選舉之結果採並立制,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
(B)選舉制度是否採行單一選區與政黨選舉聯立制,屬於立法之形成自由
(C)憲法有關百分之五政黨門檻之相關規定,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D)百分之五政黨門檻之規定,已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而違憲
統計: A(742), B(1030), C(2265), D(9644), E(0) #1332408
詳解 (共 7 筆)
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A) 理由書第三段: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
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
(B) 同段 :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 其他選舉制度(例如聯立制)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
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C) 同段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
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D)同段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 (應該是第1和第5款,有勞高手指導 )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
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 (似乎是第四條第二項,有勞高手指導) 而制定,內容相同 自無違憲疑義。
1.不分區立委→比例代表制
2.政黨得票比例至少需5%
3.追求避免小黨林立
選項要看完
(C)憲法有關百分之五政黨門檻之相關規定,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不等值 不太清楚保留
(D)百分之五政黨門檻之規定,已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而違憲 不可能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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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21號解釋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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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平等方法部分,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有關平等權及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從其文義可知,修憲機關仍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空間,但選舉既為落實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之民主基本原則不可或缺之手段,並同時彰顯主權在民之原則,則所定選舉方法仍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亦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而關於各國國會選舉,有重視選區代表性而採相對多數決者,有重視政黨差異而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者,實為民主政治之不同選擇,反映各國政治文化之差異。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例如聯立制)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