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違反法院依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為之裁定內容,下列何者構成
該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A)命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B)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的戶籍
(C)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D)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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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42), C(607), D(48), E(0) #2353689
統計: A(51), B(342), C(607), D(48), E(0) #2353689
詳解 (共 3 筆)
#4970179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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