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列何者不是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C)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D)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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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5), C(142), D(773), E(0) #2353695
統計: A(44), B(25), C(142), D(773), E(0) #2353695
詳解 (共 4 筆)
#4675337
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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