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憲法上之規定,外交事項係: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地方執行之
(B)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之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D)由地方立法,交由中央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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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 B(92), C(3880), D(43), E(0) #157052
統計: A(501), B(92), C(3880), D(43), E(0) #157052
詳解 (共 2 筆)
#242529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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