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我國憲法上之規定,外交事項係: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地方執行之
(B)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之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D)由地方立法,交由中央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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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 B(92), C(3880), D(43), E(0) #157052

詳解 (共 2 筆)

#242529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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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498
地方無法代表整個國家去談外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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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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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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