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工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工資之性質解釋上應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
(B)「無工作無報酬」並非工資保障之絕對原則
(C)法律上作為給付計算基礎者,有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之不同概念
(D)雇主不得事先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統計: A(1599), B(825), C(744), D(136), E(1) #157060
詳解 (共 10 筆)
A)臨時性的工資也是工資,並不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
(B)民法 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故可知無工作亦得請求報酬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工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工資之性質解釋上應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錯誤。 ~解析:臨時性的工資也是工資,並不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
(B)「無工作無報酬」並非工資保障之絕對原則~正確。 ~解析: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C)法律上作為給付計算基礎者,有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之不同概念~正確。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D)雇主不得事先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正確。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務的對價性 主要認定標準
經常性 輔助認定標準
細繹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之定義,可認該款規定係以「勞務之對價性」作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為輔助認定標準,故判斷雇主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以上開立法定義所提出之判斷標準檢視之,而不得以給付名稱決定之。查被上訴人工作型態係採常態輪班制,輪班並為固定制度,系爭夜點費、值夜費均分別按輪值中、晚班次數、值夜次數按月給付,自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且為經常性給與而為該條款之工資,依法應計入平均工資以計算被上訴人所得請領之退休金。
回樓上
指民法第487條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對價性」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為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