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工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工資之性質解釋上應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
(B)「無工作無報酬」並非工資保障之絕對原則
(C)法律上作為給付計算基礎者,有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之不同概念
(D)雇主不得事先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9), B(825), C(744), D(136), E(1) #157060

詳解 (共 10 筆)

#127033

A)臨時性的工資也是工資,並不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
(B)民法 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故可知無工作亦得請求報酬
151
6
#444890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工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工資之性質解釋上應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錯誤。
 ~解析:臨時性的工資也是工資,並不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


(B)「無工作無報酬」並非工資保障之絕對原則~正確。  ~解析: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C)法律上作為給付計算基礎者,有原領工資平均工資之不同概念~正確。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D)雇主不得事先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正確。 ~解析: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
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86
0
#569835
工資應以【對價性】為核心標準

55
0
#1310041
高院96年台上616號裁定要旨

勞務的對價性 主要認定標準
經常性            輔助認定標準
29
0
#3715286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要旨

細繹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之定義,可認該款規定係以「勞務之對價性」作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為輔助認定標準,故判斷雇主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以上開立法定義所提出之判斷標準檢視之,而不得以給付名稱決定之。查被上訴人工作型態係採常態輪班制,輪班並為固定制度,系爭夜點費、值夜費均分別按輪值中、晚班次數、值夜次數按月給付,自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且為經常性給與而為該條款之工資,依法應計入平均工資以計算被上訴人所得請領之退休金。

9
0
#4197475

回樓上

指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舉例:
你和家教老師約好了到你家上課,結果約定的日期時間,家教到你家.然而你卻外出了不在家.如此你仍應付家教費給老師.
6
0
#4700426
勞務對價性為主經常性為輔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348417

「對價性」為工資認定之主要標準,並以「經常性」為輔助認定

4
0
#121235
4
0
#118734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謝謝^^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976817
未解鎖
工資應以【對價性】為核心標準臨時性的工資...
(共 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1813204
未解鎖
(A)工資之性質解釋上應以經常性為最核心...
(共 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