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工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工資之性質解釋上應以經常性為最核心標準
(B) 「無工作無報酬」並非工資保障之絕對原則
(C) 法律上作為給付計算基礎者,有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之不同概念
(D) 雇主不得事先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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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51), C(50), D(18), E(0) #222763

詳解 (共 3 筆)

#223421


感覺這題目出得不太好,殊不知在外工作「經常性」給予有多麼重要的意義。

雇主巧立薪資名目自以為可以迴避保險費?

如要解釋,加班費也是工資的一種,卻非經常性。

臨時工作的工資也非經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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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04
- - 這有法源嗎?爛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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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40
臨時性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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