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加班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加班是實務界之用語,勞動基準法上之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
(B) 有無加班之事實,原則上應依每日之工作總時數來認定
(C)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雇主始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D) 加班之時數乃是勞動契約之內容,勞資雙方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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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2), C(30), D(279), E(0) #222764
統計: A(4), B(32), C(30), D(279), E(0) #222764
詳解 (共 6 筆)
#698508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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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42
勞資雙方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 加班有法律限制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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