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下列關於加班之敘述,何者錯誤?
(A)加班是實務界之用語,勞動基準法上之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
(B)有無加班之事實,原則上應依每日之工作總時數來認定
(C)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D)加班之時 數乃是勞動契約之內容,勞資雙方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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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69), C(512), D(3911), E(0) #146250
統計: A(61), B(369), C(512), D(3911), E(0) #146250
詳解 (共 7 筆)
#549012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35
3
#2772134
目前最新的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C)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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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50169
選項c的每兩週工時部分已修法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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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78738
前段錯,後段如果優於法定加班費就有效。
8
0
#1383540
(A)加班是實務界之用語,勞動基準法上之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
(B)有無加班之事實,原則上應依每日之工作總時數來認定
(C)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32 II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故48小時。勞基§30II
(D)
(D)
勞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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