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下列關於加班之敘述,何者錯誤?
(A)加班是實務界之用語,勞動基準法上之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
(B)有無加班之事實,原則上應依每日之工作總時數來認定
(C)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D)加班之時 數乃是勞動契約之內容,勞資雙方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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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69), C(512), D(3911), E(0) #146250

詳解 (共 7 筆)

#549012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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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134

目前最新的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0131 日 )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上。
二、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C)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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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50169

選項c的每兩週工時部分已修法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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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738
前段錯,後段如果優於法定加班費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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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436
原本題目:84 下列關於加班之敘述,何者...
(共 3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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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540

(A)加班是實務界之用語,勞動基準法上之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 
(B)有無加班之事實,原則上應依每日之工作總時數來認定
(C)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32  II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故48小時。勞基§30II
(D)
勞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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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548
請問2018還適用上方解析嗎?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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