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受查驗人有下列那種事由,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A)疑似感染法定傳染病出現發高燒等症狀
(B)警察機關通知留置
(C)持用偽造之護照
(D)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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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3), C(67), D(1), E(0) #3460533
統計: A(1), B(13), C(67), D(1), E(0) #3460533
詳解 (共 2 筆)
#7031362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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