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並非公務員自行迴避之事項?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C)曾為當事人之教師者
(D)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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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18), C(8109), D(81), E(0) #427326

詳解 (共 8 筆)

#1153913
行政程序法§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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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184
請參閱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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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567
這題答案是C吧!別誤導初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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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649
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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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62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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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598

623bb7b0a4d4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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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62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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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462

請問D錯在哪裡呢?

初學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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