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
(A)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B)相對人之姓名
(C)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D)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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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5), B(226), C(25), D(170), E(0) #1893702
統計: A(1855), B(226), C(25), D(170), E(0) #1893702
詳解 (共 4 筆)
#3339928
行政程序法 第96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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