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者,不得廢止
(B)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C)行政處分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原處分機關不得另行指定日期
(D)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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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50), C(1743), D(185), E(0) #1893704
統計: A(246), B(50), C(1743), D(185), E(0) #1893704
詳解 (共 4 筆)
#3375411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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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673
(A)行程法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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