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契約應載明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B)行政機關僅能在有權作成裁量處分時,始得以行政契約代替裁量處分之作成
(C)約定之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D)約定之人民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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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968), C(39), D(106), E(0) #1893713
統計: A(146), B(1968), C(39), D(106), E(0) #1893713
詳解 (共 2 筆)
#3393217
第137條(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A)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C)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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