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至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
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保險人之權利為:
(A)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
(B)先行請求保險人給付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C)若有再保險人者,得逕行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D)得請求保險人加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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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75), C(7), D(2), E(0) #2932967
統計: A(16), B(175), C(7), D(2), E(0) #2932967
詳解 (共 2 筆)
#6445754
此題是考保險法條文內容
第 78 條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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