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依本條規定可知,關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相對於其他公務員法規,其性質為:
(A)特別法
(B)例外法
(C)普通法
(D)原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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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49), B(244), C(1983), D(565), E(0) #1357625

詳解 (共 10 筆)

#1424527
反面解釋:本法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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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341
如果是普通法,但書會寫: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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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633
● 普通法與特別法有法律上的競合關係,針對同一事項設有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原則法:是指關於一定事項,可以一般性、原則性適用的法律。
● 例外法:是指關於一定事項,排除原則性的規定,而適用特殊的例外規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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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460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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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66

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競合:依據「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原則,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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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67

公務員有服從之義務,乃係基於行政一體性原則,期望藉此提升行政效率,追求人民 福祉。因此,民國89年制定的《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前段即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 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然而,民國92年通過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也有 類似的規定。請問:如果遇到爭議時,將以何者為優先適用、這同時牽涉到何種法律原則? 
(A)
《公務員服務法》、前法優於後法 
(B)
《公務人員保障法》、後法優於前法 
(C)
《公務員服務法》、普通法優於特別法 
(D)
《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教甄公民專業102 年 - 102年新北市國中教師甄選公民科試題#16620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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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300
關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法 
相對於其他公務員法規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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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919
公法           私法母法   ...
(共 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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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254

把它看作本法未規定者,(才)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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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098
BD就是法條上常去分的原則跟例外(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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