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涉及到規範性要素時(如猥褻文書),行為人除了要認識到實現該要素的自然事實外,還必須要認識到
下列何者,才能滿足故意的認知要求?
(A)行為的違法性
(B)行為的道德違反性
(C)相關自然事實的社會意義
(D)客觀可罰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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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7), B(741), C(2875), D(1490), E(0) #1357626
統計: A(3677), B(741), C(2875), D(1490), E(0) #1357626
詳解 (共 10 筆)
#1424643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明知」:指的是知道在做這件事(認識到實現該要素的自然事實)且也知道事情的後果(知道相關自然事實的社會意義)
「有意使其發生」:希望結果出現
以殺人罪來舉例的話
「知」:我知道我在砍你(知道在做這件事),而且我也知道這樣砍你你會死(知道事情的後果)
「欲」:而且我也想要你死。
這樣才有具備殺人故意。
如果是行為人要認識到行為有違法性才具備故意,就等於行為人可以主張不知者無罪,顯然不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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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161
20 涉及到規範性要素時(如猥褻文書),行為人除了要認識到實現該要素的自然事實外,還必須要認識到 下列何者,才能滿足故意的認知要求?
(A)行為的違法性
(B)行為的道德違反性
(C)相關自然事實的社會意義 (D)客觀可罰性條件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行為人對於認識到實現該要素的自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相關自然事實的社會意義,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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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484
還我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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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54
與規範性構成要件相對的是描述性構成要件,所謂描述性構成要件,是指對於物理或心理之現實與過程予以描述之要素,例如:人、建築物。而規範性構成要件則以評價作為其前提要件,其是否該當,需對案件事實評價後方能判斷,例如:「他人的」需以民法認定是否構成,而「猥褻」需要藉由文化社會的價值觀。由這樣看來,似乎沒有純然的描述性構成要件,因為即便是人,我們也是先做一評價後,才認為構成,例如:我們先認定黑猩猩不是人後,才認為行為人殺了黑猩猩不構成殺人罪。因此,德國學說提出一較為明確的標準,認為規範性構成要件係以有其他規範作為前提,而描述性構成要件則可獨立於各種規範而存在。也就是說,對於「人」是什麼,我們不需要藉由其他規範就可以判斷,但是對於「他人的」、「猥褻」則需要藉由其他法律或是道德規範而認知。
由於行為人主觀必須認知到客觀構成要件的所有情狀,也包括了規範性構成要件,而對於規範性構成要件行為人應該認知到什麼樣的程度,一般認為,只要求行為人對於相關犯罪事實(販賣猥褻書籍)能夠理解以此等法律概念(猥褻)所表達之社會意涵,學說上稱這種認識為「一般人的對照評價」,又叫做「外行人之平行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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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179
如果是在故意理論下的時代,不法意識就會影響故意的成立
天呀! 再不複習就要築一條跑道了和一道牆給自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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