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 第13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證交法 第111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19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應報經下列何者核准始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