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大法官對於因信賴確定之離婚判決或信任離婚登記而致重婚之情形,認為例外不適用民國 74 年修正之民
法第 988 條第 2 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新法已於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此種法律解釋方法為:
(A)縮小解釋
(B)目的性限縮
(C)目的性擴張
(D)類推解釋
統計: A(804), B(6000), C(1169), D(922), E(0) #2353839
詳解 (共 8 筆)
1.準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
也有學者認為,準用就是一種「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2.類推適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積極規定,但卻無明文規定,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立法目的),而比附援引(並非法律明定)其他類似法規,例如:餐廳外寫「禁止狗進入本餐廳」,他的目的在於維持餐廳的環境衛生,所以如果有客人帶一匹馬進來,餐廳也可拒絕讓馬進來。其實類推適用就是透過解釋的方式,來彌補法律上的漏洞。
3.擴張解釋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有規定,但其涵義過狹,不足適應實際情形,因而擴大其意義。
4.目的性限縮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消極限制,但卻無明文限制,基於法律規範意旨,而予以限縮,例如:餐廳禁止動物進入→允許金魚進入。因為禁止動物進入的理由,可能是因為怕動物的毛髮、寄生蟲、氣味、叫聲等影響到其他人,而金魚雖然也是動物,但它並沒有上述的問題,因此允許客人帶金魚入內。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縮小解釋:乃縮小法律條文所能表達 的意涵,通常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文義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故將法律條 文所能表達的意涵予以限制,以探求法律的真義。
ex:禁止車輛通行,係指禁止汽車、貨車而言,嬰兒車雖亦稱為車,但應不在限制之列
目的性限縮:指法律事實依照法律條文的文義是包攝於該法律適用的範圍。但若將該法律事實排除不予適用該條文,則反而違背立法目的時,就應例外的允許法律條文適用於該法律事實。
ex:法定代理人單純贈與財產予子女(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目的性限縮民法106禁止自己代理之情形,變成有效
還是覺得 擴張縮小解釋 和 目的性限縮擴張 好難分辨
目前的理解...
擴張縮小解釋:是法有規定,且法不簡陋,但寫得不符合實際情形,故去人為伸縮。
目的性擴張限縮:法太簡陋,詳細的部分無明文限制。例:餐廳禁止動物進入→允許金魚進入,因為金魚不吵不臭,目的性限縮。
不知該如何更好的理解?
這題目出的很奇怪
目的性限縮及目的性擴張應該是屬於「法律的適用」,且用來填補或補充法律之漏洞
但題目卻說這是「法律的解釋」
請問有縮小解釋這個名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