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強制繳納保費,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B)對無力繳納保費者,得拒絕健保給付
(C)未繳保費者,得加徵滯納金
(D)已加入公務人員保險者,得免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1), B(557), C(6993), D(472), E(0) #2353830
統計: A(611), B(557), C(6993), D(472), E(0) #2353830
詳解 (共 5 筆)
#4159884
釋字472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142
0
#4228815
釋字746
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並填補國家財政稅收因人民逾期納稅所造成之公益損害,與怠金相類,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與滯報金為行為罰之性質(本院釋字第616號解釋參照)不同,目的尚屬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
6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