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及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有關考試院院長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總統之召集,得參與會商院與院間爭執之解決辦法
(B)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
(C)參加由立法院院長召集之五院院長組織委員會,會商解決省自治法施行過程中之障礙
(D)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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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4), B(2848), C(3835), D(641), E(0) #2353832
統計: A(1104), B(2848), C(3835), D(641), E(0) #2353832
詳解 (共 10 筆)
#4070159
(c)憲法第 115 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
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
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
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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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287
選B的摩友看過來(自己舉手)
B的法條在此
第 71 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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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811
考這種題目真不上道,省縣自治法早就被地方制度法取代了,還在考這種過氣又瑣碎的東西!!!!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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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503
A:
憲法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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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8383
這一兩年來考題越發刁鑽,考生拚的大約是考運而不是實力吧,翻新的法條那麼多,該考的不考,陳芝麻爛穀子的東西倒是通通搬出來,不說還以為在考歷史,真的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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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315
當你還在抱怨的時候,別人還在堅持與努力呢
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本該就是基本喔!同學!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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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71
真的很扯
考這些意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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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106
強的越來越多,名額越來越少
考題當然也越來越刁鑽囉,不然一堆近滿分的但名額不夠也不是辦法
只能盡量背了,畢竟都是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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