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第 22 條未明文列舉權利,下列何者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強調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A)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由
(B)自主決定姓名該如何命名之自由
(C)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D)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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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9), B(3638), C(1790), D(1736), E(0) #2353827
統計: A(1529), B(3638), C(1790), D(1736), E(0) #2353827
詳解 (共 10 筆)
#4075797
釋字399號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就人民申請改名,設有各種限制,其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者,主管機關之認定固有其客觀依據,至於「有特殊原因」原亦屬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尤應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時,就具體事實認定之,且命名之雅與不雅,繫於姓名權人主觀之價值觀念,主管機關於認定時允宜予以尊重。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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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393
(A)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由
(B)自主決定姓名該如何命名之自由
(C)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D)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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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736
想請問,題目的前提是憲法第22條所未明文列舉之權利,亦即概括基本權,
應該是一般行為自由才算是概括基本權,
但c選項的行動自由,應該不屬於概括基本權吧,而是屬於第8條或第10條所指涉的內容。(釋字699湯德宗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知道不同意意見書不能代表釋字本身,但因為多次釋字關於持有駕照都有不同的見解,查證不周,想請問有人能解答嗎,感謝)
或是行動自由和一般行為自由可以畫上等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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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316
Acd都是不妨礙其他人 不妨礙公共秩序 才受保障 之前有人在營區外面打坐 結果被憲兵隊強制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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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598
鮭魚之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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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414
你名字再怎麼改也不會妨礙社會秩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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