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如遭受歧視,導致其權利受不法侵害者,應自知悉受歧視,而致其權利受不法侵 害之次日起算,至遲幾個月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
(A) 2
(B) 3
(C) 4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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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68), C(2), D(39), E(0) #1407037

詳解 (共 2 筆)

#1594217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3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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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
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
一年者,不得提起
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
臺灣地區之人民受
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
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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