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有關消防實務經驗,下列何者錯誤?
(A)曾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
(B)曾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未經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獨立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工作
(C)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並講授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學科2門主科
(D)曾於各級消防機關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或安全檢查工作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人員執照登記辦法第5條 ...消防實務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