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應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B)消防設備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但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在此限
(C)由 2 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者,其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外,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D)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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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868), C(123), D(486), E(0) #3250421

詳解 (共 3 筆)

#6200147
第 2 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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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2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應先向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其有變更者, 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人員,不在此限。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及檢修。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合親自出席說明報告。

第9條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除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
一、圖說: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圖說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圖說每頁設計圖加蓋執業圖記。
二、紀錄:於監造計畫中之紀錄、表單文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三、測試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四、檢修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者,其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外,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第 10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
依前條第二項共同製作者,應各自保存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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