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我國公務人員的薪給制度中有「加給」的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在規定的加給範圍內?
(A)職務加給
(B)專業加給
(C)地域加給
(D)績效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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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78), C(252), D(7073), E(0) #1481934
統計: A(146), B(178), C(252), D(7073), E(0) #1481934
詳解 (共 4 筆)
#1569892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辦法」是機關發布之命令,所以直接看公務人員俸給法(法律)即可。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5條(加給種類)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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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129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4: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D)並不在上開規定中,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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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5573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機關:指依組織法規設置,並兼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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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058
磚擲地(專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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