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我國相關法令中,對於弱勢民眾遭遇不合理對待、剝削、遺棄等緊急狀況而有危及生命安全與健康之情 形,均責成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負有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在下列四個選項中,那一個選項與法令規定不合?
(A)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B)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或少年有遭受遺棄之情 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C)根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D)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 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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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108), C(1305), D(306), E(0) #1751842

詳解 (共 10 筆)

#269617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6條

兒童與少年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

以上三者都有24小時通報之規定

然「老人福利法」第43條 無24小時內需通報之規定

補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 也無24小時內通報之規定。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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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611
這......種題目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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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996

老人福利法

第43條(老人保護之通報責任)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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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977
回覆最佳解 樓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共 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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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537

家暴法通報人員沒有村里幹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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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363
112.02最新修訂

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7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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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453
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
(共 3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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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374
應立即處裡 .. 不是有時效限制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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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7849

想請問不用24小時通報可能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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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582

A.《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6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B.《兒童與少年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C.《老人福利法》並無通報時限規範,而是規範在《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上開方式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
二、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D.《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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