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我國相關法令中,對於弱勢民眾遭遇不合理對待、剝削、遺棄等緊急狀況而有危及生命安全與健康之情
形,均責成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負有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在下列四個選項中,那一個選項與法令規定不合?
(A)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B)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或少年有遭受遺棄之情
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C)根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D)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
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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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108), C(1305), D(306), E(0) #1751842
統計: A(244), B(108), C(1305), D(306), E(0) #1751842
詳解 (共 10 筆)
#269617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6條
兒童與少年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
以上三者都有24小時通報之規定
然「老人福利法」第43條 無24小時內需通報之規定
補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 也無24小時內通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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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611
這......種題目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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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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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537
家暴法通報人員沒有村里幹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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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363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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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7849
想請問不用24小時通報可能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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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582
A.《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6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B.《兒童與少年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C.《老人福利法》並無通報時限規範,而是規範在《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上開方式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
二、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上開方式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
二、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D.《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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