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以原保險金額為責任上限
(B)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如未另約定,以保險金額之餘額為責任上限
(C)保險費基於危險不可分原則,應按原房屋價值計算
(D) A 保險公司未收取之保費,應視為已繳清,不得再向甲請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 B(257), C(15), D(10), E(0) #1383353

詳解 (共 4 筆)

#2369690
第82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
(共 1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947395
保險法82條第4項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
(共 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831899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共 3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7334364
同一保險契約未終止,其保險給付金以約定之保險金為上限。又如事故發生後僅部分損失者,雙方均不終止保險契約時,該保險契約與原先保險契約為相同保險契約,僅就保險金範圍內負擔給付義務與風險承擔,自僅就餘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ㅤㅤ
保險法第 82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10477
未解鎖
第82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