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書面行政處分未表明不服之救濟方法者,若其實質內容及作成程序未有其他瑕疵,則行政處分本身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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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5), B(705), C(293), D(6675), E(0) #602857

詳解 (共 9 筆)

#931121
違反教示救濟之行政處分,對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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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136
依訴願法§92條第2項後段及行程§98條第3項後段一年內聲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其效力絲毫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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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620
hy y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是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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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754
是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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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74
感謝回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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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99
我覺得這一題是不是陷阱題?因它問[行政處分本身的效力]?我也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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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04
請問高手:未教示救濟不算重大明顯瑕疵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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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938
訴願法 第92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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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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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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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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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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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或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而行政處分本身之效力不受影響(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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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584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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