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產生,下列陳述何者為非?
(A)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
(B)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
(C)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D)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二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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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04), C(147), D(1428), E(0) #142356

詳解 (共 5 筆)

#217701

(鎮市)人口在

 

1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

 

1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7

 

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1

 

1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9

 

超過15萬人者,不得超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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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38

第   33    議員、代表總額

 

鄉(鎮、市)民代表總額:(一千;一萬;五萬;十五萬)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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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87

這是在地制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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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4
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 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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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1

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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