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就管有之國家檔案,至少多久應辦理保存價值鑑定一次?
(A)每5年
(B)每10年
(C)每15年
(D)每20年
(E)必要時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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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673), C(34), D(98), E(369) #175153

詳解 (共 2 筆)

#1598309
依照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檔案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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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2224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3條(109.08.05已修法)

各機關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因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亦同:

一、訂(修)定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

二、辦理檔案移轉。

三、辦理檔案銷毀認有必要。

四、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

五、檔案因保存技術變更而有重新檢討保存年限之必要。

六、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就管有之國家檔案,必要時得辦理保存價值鑑定。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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