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了解案情、並作抉擇依據的公文格式稱為:
(A)簽
(B)稿
(C)咨
(D)函
統計: A(2544), B(171), C(30), D(423), E(0) #175160
詳解 (共 3 筆)
文書管理手冊 貳、公文製作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1)書函: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一)簽之撰擬:(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1.款式:
(1)先簽後稿: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擬辦欄或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二)稿之撰擬:(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核判後發出)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依左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甲、定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應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改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