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措施原希望請領身分證時 同時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利後續犯罪偵查工作。但大法官認為,強制按捺指紋既無法達成行政機關所 稱「辨識身分」等立法目的,且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因此解釋違憲。根據上述解釋文判斷,大法官認 為此措施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過度禁止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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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586), C(23), D(84), E(0) #1330145

詳解 (共 5 筆)

#1413185

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其目的在保護人民的權利免於遭受國家過度的侵害。我國諺語說「殺雞焉用牛刀」,可用來說明比例原則的真義。比例原則主要是從「方法」與「目的」的關聯,來考量行政行為的合憲性。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是關於比例原則的具體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衡量性,以適當之方法>>適當性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必要性。」請問: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可以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就是說如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是比例原則之何項原則? 
(A)
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功能性原則 (D)衡量性原則。公民100題庫王公民題庫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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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95
過度禁止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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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176

關鍵字:達成立法目的>>適當性;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必要性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目的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第3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大法官針對上述戶籍法之內容宣告違憲,且說明:「(捺指紋)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請問:大法官宣告戶籍法違憲的理由為何? 
(A)
違反適當性原則 (B)違反必要性原則 

(C)違反衡量性原則 (D)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公民辭修高中暨附設國中部週考考題#13941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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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693

法律保留原則: 
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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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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