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措施原希望請領身分證時同時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利後續犯罪偵查工作。但大法官認為,強制按捺指紋既無法達成行政機關所稱「辨識身分」等立法目的,且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因此解釋違憲。根據上述解釋文判斷,大法官認為此措施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過度禁止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統計: A(2254), B(6044), C(393), D(1502), E(0) #1328547
詳解 (共 6 筆)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此措施原希望請領身分證時同時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利後續犯罪偵查工作。但大法官認為,強制按捺指紋既無法達成行政機關所稱「辨識身分」等立法目的,且嚴重侵犯人民人格權,因此解釋違憲。根據上述解釋文判斷,大法官認為此措施主要是違反下列那一種法律原則?
(B)過度禁止原則 ✔
☀【比例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禁止過度原則)】====(Ⅰ)行政行為之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必須合乎比例。(Ⅱ)指國家「某一行為對人民所造成的損失」,若「大於該行為所追求的公益目的」,那麼國家便「違反了比例原則」。
♨「違反比例原則」➡ (Ⅰ)民國98年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被認定違憲)。(Ⅱ)民國86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方可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嚴重侵犯人格權,被認定違憲)。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但亦有德國學者根據適當性原則,在法學實務上適用性的缺乏,減化為兩個原則的比例原則,並且為了避免混淆,而將狹義比例原則改名為過度禁止原則;不過實際上適當性原則並未消失他的實質,而是成為了必要性原則在適用時的先決條件(意即,若非有助於目的之措施,則無須照必要性原則來衡量,直接可以判斷該法已違背比例原則)。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 的目的須正當。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1][2],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1.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德語:Intensive Inhaltskontrolle):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方屬合憲。(近似strict scrutiny(英語:strict scrutiny))
2.可支持性審查標準(德語:Vertretbarkeitskontrolle):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方屬合憲。(近似intermediate scrutiny(英語:intermediate scrutiny))
3.明顯性審查標準(德語:Evidenzkontrolle):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方屬合憲。(近似rational basis review(英語:rational basis review))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戶籍法規定人民應捺指紋並錄存....<....因為是修法過後 有法源依據了 所以不能選 A 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