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和解」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任何訴訟只要進入審判程序,即不得和解
(B)訴訟外的和解同時兼具刑事、民事上之效力,與法院之判決結果同一法律效力
(C)訴訟上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D)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書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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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665), C(6575), D(1052), E(0) #1328552
統計: A(79), B(665), C(6575), D(1052), E(0) #1328552
詳解 (共 10 筆)
#1564305
訴訟外的和解→債權契約之效力(無既判力及執行力)
訴訟上的和解→判決效力(有既判力)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執行力)
調解→判決效力(有既判力及執行力)
(A)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任何訴訟只要進入審判程序,即不得和解 → 可訴訟上的和解
(B) 訴訟外的和解同時兼具刑事、民事上之效力,與法院之判決結果同一法律效力 → 僅具債權契約之效力
(C) 訴訟上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 正確,一事不再理原則
(D) 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書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身權益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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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294
訴訟上和解: 與判決同一之效力,即可作為執行名義,因此若他方不自動履行時,可持之至執行法院直接請求強制執行
訴訟外和解: 僅有私法上的效力,並無如同「訴訟上和解」得直接請求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若他方不履行和解之條件時,僅得再行起訴,嗣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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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9163
樓上
不得再行訴訟 跟 不得再提起訴訟
是一樣的意思......都是不能再進行訴訟程序
照法條來看 :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必須要有這兩個原因之一,才得請求繼續審判
原則上,和解只要成立了,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因此不得再提起訴訟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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