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市售食品,發現產品的實際內容物與標示不符,龍蝦丸沒有龍蝦,水果果凍沒有水果,只有香料和起雲劑。針對以上行為,政府可依何種法律處罰廠商?
(A)民法
(B)民事訴訟法
(C)公平交易法
(D)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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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0), B(564), C(6674), D(7669), E(404) #1328550

詳解 (共 10 筆)

#1421256

題目關鍵字:發現產品的實際內容物與標示不符!

 

公平交易法第2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消費者保護法第24: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消保法只有說明商品需要標示,並沒有提到商品標示不實!)

 

所以不選 D !   個人見解,有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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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555
「不實廣告」非但會影響消費者權益,另外也...
(共 6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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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252

測驗時沒注意到是「政府」可依何種法律處罰廠商?

如果換成人民,民法應該也可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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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20182
*消基會呼籲:相關食品法規應再檢討、業者應明確揭示:
由於業者並未在標示中註明有使用符合宣稱的成分如龍蝦、芒果等,不但可能有宣稱不實的問題,也讓消費者一頭霧水、難以判斷,同時亦不符合商品重要資訊應充分揭露的精神。假設食品業者確有違規狀況,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經查獲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同法第29條之規定,立即要求業者限期回收改正。
此外,倘若產品的實際內容物確實與宣稱不符,也有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所定義之廣告不實的可能,依同法第41條,最高可處以新台幣2500萬罰鍰。


參考資料:消基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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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185

公平交易法OK

可是~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商品及服務之標示)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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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04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C,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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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674
D>>因為不是消費引起的爭議
((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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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257
考選部公布C,D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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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086
為什麼不是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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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701
消基會表示,產品實際內容物與宣稱不符,即...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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