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法院因夫妻之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B)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C)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D)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3 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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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70), C(247), D(674), E(0) #2129509

詳解 (共 5 筆)

#3923634

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有其他重大事由時。(§1010 I)
7.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
8.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101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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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967
民法 第1010條第2項 夫妻之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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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379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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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649
第1010 條I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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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811
本題考法條: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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