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之友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屋供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甲 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金錢債權。某日,乙之鄰居丁不慎引發火災燒 燬自己之房屋,並致時價 800 萬元之 A 屋亦因延燒而滅失。如丁明知丙於 A 屋設定有抵押權,仍交付款項予乙賠償其因 A 屋燒燬所受損害,乙並以 該款項於原地新建 B 屋。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乙所為之賠償,對丙不生效力
(B)丙對 A 屋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C)丙得撤銷丁對乙所為之給付
(D)丙對 A 屋之抵押權移存於 B 屋
統計: A(440), B(297), C(102), D(307), E(0) #2333507
詳解 (共 5 筆)
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丙之抵押權不消滅,就轉換成以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權,繼續擔保原來的債權。
民法第881條
I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III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IV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選項詳解
• ** (A) 丁對乙所為之賠償,對丙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 原因:題目提到「丁明知丙於 A 屋設定有抵押權」,根據民法第 881 條第 3 項,既然丁知道有抵押權,他就不應該直接把錢交給乙。丁這樣做,對抵押權人丙「不生效力」。
• 後果:丙依然可以主張這 800 萬元的賠償金債權是他的抵押權效力所及。丙可以要求丁重新支付(或者說,丁不能以「我已經給過乙了」來拒絕丙的求償)。
• ** (B) 丙對 A 屋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錯誤)**
• 原因:雖然物權原則上隨標的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權有「代位性」。抵押權會轉移到 A 屋滅失後的變價利益(賠償金)上,所以權利並未完全消滅。
• ** (C) 丙得撤銷丁對乙所為之給付(錯誤)**
• 原因:法律規定的效果是「不生效力」,而非「得撤銷」。不生效力代表在法律上對丙而言,那個給付行為像沒發生過一樣;撤銷則通常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或民法第 244 條的詐害債權行為。
• ** (D) 丙對 A 屋之抵押權移存於 B 屋(錯誤)**
• 原因:抵押權具有「特定性」。A 屋滅失後,抵押權是移存到「賠償金」上。後來乙拿這筆錢去蓋了 B 屋,B 屋是另一個獨立的建物,除非重新設定抵押,否則原 A 屋的抵押權不會自動「飛過去」貼在 B 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