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於民法所定喪失繼承權之原因?
(A)繼承人變造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
(C)繼承人有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故意,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D)繼承人隱匿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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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611), C(192), D(286), E(0) #2333511
統計: A(89), B(611), C(192), D(286), E(0) #2333511
詳解 (共 4 筆)
#4178271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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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7149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絕對失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相對失權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相對失權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相對失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表示失權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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