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條例、通則及自治法規得為民法之法源
(B)兩個以上之國家、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與國家間所締結之國際條
約,經立法院議決通過,總統公布後,得為民法之法源
(C)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之規定,得直接為民法之法源
(D)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之解釋,得為民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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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292), C(563), D(156), E(0) #2333491
統計: A(233), B(292), C(563), D(156), E(0) #2333491
詳解 (共 4 筆)
#4847695
一般認為憲法非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律,因其是保障國家與人民或國家間之關係,應不得適用於人民與人民之間,但得透過民法第72條產生間皆效力,以實現憲法之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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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606
法律保留原則
參照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亦即以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規範來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基本上是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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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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