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除斥期間經過後,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權利人之權利當然
消滅
(B)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以職權調查之
(C)除斥期間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之
(D)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人須另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始發生權利消滅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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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566), C(173), D(62), E(0) #2333493
統計: A(287), B(566), C(173), D(62), E(0) #2333493
詳解 (共 5 筆)
#4847721
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
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形成權係於權利人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時,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例如:暴利行為的撤銷,應自法律行為時起算。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時效拋棄可言。 https://m.xuite.net/blog/andwer1972/twblog/1278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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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535
記反了,把消滅時效記成除斥期間。。。
就是日文很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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