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表示願意享受利益後,當事人仍得隨時變更或撤銷契約
(B)債務人不得以契約所生之抗辯對抗第三人,因其並非契約當事人
(C)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對該第三人為給付,不得請求向自己給付
(D)第三人對債務人並無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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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228), C(574), D(129), E(0) #2333498

詳解 (共 4 筆)

#4068836

第 269 條

(B)(D)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A)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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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320
A.第三人於未表示願意享受利益時,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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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731
依269條第2項(A)第三人未享利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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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582

(B)第 270 條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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