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向乙購買汽車一輛,約定由甲之父親丙支付價金,但丙卻不為給付。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僅得向甲請求給付該價金
(B)乙僅得向丙請求給付該價金之損害賠償
(C)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甲、乙間之汽車買賣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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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135), C(646), D(89), E(0) #2333497
統計: A(333), B(135), C(646), D(89), E(0) #2333497
詳解 (共 8 筆)
#4068789
第 268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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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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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749
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請求對待給付(給付價金) 個人見解如下:
本案中看起來是甲(買受人)丙(負交付價金義務之第三人)乙(出賣人)
在一般的買賣契約下是不該有第三人丙的,契約僅發生在甲乙之間,甲負有交付價金義務,乙負有交付標的義務。(正是所謂的債之相對性,契約只發生在雙方當事人間)
又因為買賣契約的買受人未依照367條規定之義務給付價金
出賣人得依據226,請求損害賠償。或是267,請求對待給付(向甲請求交付價金)
但是本案中 當事人是甲乙,立下契約的是甲和乙,丙是第三人,而負有義務的是第三人不是當事人
所以實際上是甲(契約當事人)乙(契約當事人)丙(負擔第三人)
看起來表面上是買賣契約,實則卻是第三人負擔契約,而非買賣契約。
所以不能依據226、267請求
這也是268條法律存在的理由,以268向契約當事人甲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依據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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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731
2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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